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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峡法院发出首份《预处罚通知书》,有效敦促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助力破产重整企业修复信用。
西峡法院审理的某汽配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已经接近尾声,为保障重整后的企业能够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重整后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今年2月,负责该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管理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某银行,要求注销重整前企业在该银行开设的账户,该银行以某汽配公司为某公司的保证人,某公司该笔贷款已逾期且未结清为由不予销户,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协助执行申请。
西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郑州支行、银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金融支持的意见》(豫高法【2021】36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经管理人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对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因此,西峡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银行协助销户,某银行仍拒不配合协助办理。
为敦促其尽快协助办理销户,西峡法院向某银行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要求其五日内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将对其进行实质罚款。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某银行立马主动与法官及管理人联系,并协助办理了销户手续。
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过程中,西峡法院坚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创新协调方法,通过发出《预处罚通知书》的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对有协助义务但不履行的单位发出惩戒预警,既增强了威慑力,又给予协助单位自觉履行义务的空间,实现了惩戒性和灵活性的良好结合。下一步,西峡法院将充分运用预处罚措施,进一步创新破产审判机制和手段,以司法强制力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金融支持的意见》(豫高法【2021】369号)第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对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供稿: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