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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并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要件?
一、事实要件。事实要件已具备的表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的事实是真实、可靠并有证据作完整的证明; 二、根据要件。根据要件已具备的表现为适用依据正确,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选择了真正可以成为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的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 三、程序要件。程序要件已具备的表现为程序合法,限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遵从了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规定的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等要求; 四、内容要件。内容要件已具备的表现为内容适当,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裁量方面,不仅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而且也没有不合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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